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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脊除雾器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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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3-14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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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监造

4.1.1 依据

本节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供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供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规定的要求。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试验并监造,但这并不代替和减轻供方对质量的责任。

4.1.2监造内容(RWH点由供方提出建议,需方确定)

序号

零部件及

工序名称

监  造  内  容

监 造 方 式

R

W

H

1

除雾器模块

材料、尺寸、规格


*

*

2

冲洗管道

备注:

R点: 供方只需提供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

W点:需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现场见证。

H点: 供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需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停工待检。

4.1.3 供方应在本技术规定书生效日期起15天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需方将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监造检验的标准为烟气脱硫技术协议书所列的相应标准。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另行协商。供方必须为需方委托的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技术规定书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监造人数和时间, 见合同规定

·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4.1.4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供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格上履行签字手续。供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需方接到见证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到供方检验或试验的现场参加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如果需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W点可自动转为R点,但H点如果没有需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供方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需方商定更改见证时间,如果更改后,需方仍不能按时参加,则H点自动转为R点。

4.1.5 对供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供方有配合需方监造的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供方应给需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供方应在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时间通知需方监造代表。

·需方监造代表有权查(借)阅与合同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方应提供方便。

·供方应在见证后十天内将有关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资料提供给需方监造代表

·供方应在接到监造代表问题通知单后按通知单要求时间内给出答复,并在监造代表的认可后完成整改。否则,由此引发的任何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4.2 现场开箱检验

货物运到现场后,双方代表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查。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需方有权拒收,由供方负责处理解决善后事宜。需方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设备现场开箱检查与验收并不减轻供方应负的全部责任。

设备交付安装时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a)制造厂图纸(总图、结构图、装配图)

b)设备交货清单及装箱清单

c)随机供应的图纸和技术文件的清单

d)产品使用说明书(安装、运行、维护说明)

e)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书,包括总装记录、部套试验记录、重要零部件材料理化性能检验记录。

f)施工使用的重要材料,如优质钢、合金钢及特殊焊接材料等,这些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及有关国家产品标准,并应具有性能试验证件。

运到施工现场已涂衬防腐层的设备,验收时,必须检查防腐层的质量并记录,如发现缺陷,应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并及时进行处理或更换。

检查期间,如发现设备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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